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3-00033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日期 2023-05-23 17:05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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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经营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一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市某包子店加工不合格餐饮食品油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2月18日,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伊宁市某包子店2022年2月18日加工的餐饮食品油饼进行了抽检。经检测,铝的残留量项目的实测值超过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市某包子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罚款2000元,合计2012元。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餐饮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包子店加工油饼时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导致铝的残留量项目的实测值超过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值。现该店已加强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伊宁市某果蔬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冷冻海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2月21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宁海关技术中心对伊宁市某果蔬店销售的海水鱼进行抽检,经检测,挥发性盐基氮项目实测值超过了GB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的规定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市某果蔬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8元;2、罚款2000元,合计2020.8元。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果蔬店储存海水鱼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需冷冻的食品储存环境温度应不高于-18℃”要求存放,导致海水鱼挥发性盐基氮项目的实测值超过了GB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的规定值。现该果蔬店已能够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三、伊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加工不合格餐饮食品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2月19日,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伊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2月19日加工的餐饮食品油条进行了抽检。经检测,铝的残留量项目的实测值超过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市美连美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元;2、罚款2000元,合计2028元。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餐饮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公司加工油条时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导致铝的残留量项目的实测值超过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值。现该公司已加强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伊宁市某小吃店加工不合格餐饮食品油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2月18日,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伊宁市某小吃店2022年2月18日加工的餐饮食品油饼进行了抽检。经检测,铝的残留量项目的实测值超过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市伊宁市迎梦小吃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2000元,合计2030元。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餐饮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加工油饼时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导致铝的残留量项目的实测值超过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值。现该店已加强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某蔬果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2月8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某蔬果店2022年12月8日销售的菠菜进行了抽检。经检测,毒死蜱实测值超过了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已依法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某蔬果店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55元;2、罚款2000元,合计2007.55元。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或者滥用农药,导致毒死蜱残留实测值超过了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值,且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该蔬果店已加强店内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六、伊宁市某牛肉面馆加工不合格餐饮食品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2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伊宁市某牛肉面馆2022年12月16日加工的餐饮食品油条进行了抽检。经检测,铝的残留量项目的实测值超过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市某牛肉面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合计2000元。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餐饮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牛肉面馆加工油条时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导致铝的残留量项目的实测值超过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值。现该店已加强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某水产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泥鳅(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月1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某水产店2023年1月13日销售的泥鳅(淡水鱼)进行抽检,经检测,恩诺沙星实测值超过了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已依法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某水产店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2000元,合计2050元。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导致恩诺沙星残留实测值超过了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值的泥鳅(淡水鱼),且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该水产店已加强店内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八、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某蔬菜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油白菜(普通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月14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某蔬菜店2023年1月14日销售的油白菜进行抽检,经检测,毒死蜱实测值超过了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已依法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梁晓燕蔬菜店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2000元,合计2002.5元。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或者滥用农药,导致毒死蜱残留实测值超过了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值,且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进现该蔬果店已加强店内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九、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某蔬菜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某蔬菜店2023年1月15日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检,经检测,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已依法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某蔬菜店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5元;2、罚款2000元,合计2008.5元。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豆芽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导致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且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该水产店已加强店内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十、伊宁市某猪副产品经销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皮冻”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伊宁市某猪副产品经销店经营的“皮冻”进行了抽检。经检测,“经抽样检验,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市陈孙龙猪副产品经销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2000元,合计2030元。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为了增加韧性和口感,在皮冻中掺入了工业明胶,导致铬的含量超过了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值,且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该经销店已加强店内食品安全管理,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十一、伊犁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2月10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伊犁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进行了抽检,经检测铅以(Pb)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已依法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

(二)定性及处罚:伊犁某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该商贸公司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分析: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中对环境中铅元素富集,导致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值。

十二、伊宁市某商行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砂糖橘、红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2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伊宁市某商行销售的“砂糖橘”和“红辣椒”进行了抽检。经检测水胺硫磷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已依法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市某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2元;2、罚款2000元,合计2035.2元。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经营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加大用药量,或未严格执行休药期有关规定导致水胺硫磷和噻虫胺的含量超过了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值,且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该水产店已加强店内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十三、伊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玛依木原味瓜子”和加工不合格餐饮食品“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2月15日和12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伊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品名为“玛依木原味瓜子”和“麻花”分别进行了抽检。经检测“玛依木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麻花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店经营不合格麻花的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5元;2、罚款2000元,合计2005.5元

3、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玛依木原味瓜子”违法行为,该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分别可能是“玛依木原味瓜子”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加工麻花时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导致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的规定值。现该店已加强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