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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8-10 12:08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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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23号)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23号)

近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市宥松鲜品超市经营的柑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经营环节伊宁市宥松鲜品超市抽取的柑产品(购进日期:2023-5-11),经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2023年5月11日,当事人从伊宁市九鼎市场某临时摊位处以1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柑8公斤。以12.8元/公斤进行销售,于2023年5月11日销售了5公斤,剩余3公斤自己食用。共计货值90元,获利14元。2023年5月1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购进的柑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6月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2023)伊检测院SP字第1166号“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期间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做为食品经营者,在购进货物时,未履行索要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农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等索证义务。导致购进的柑为“联苯菊酯”超标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极大威胁。根据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市市监处罚〔2023〕123号),伊宁市宥松鲜品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元。二、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在生长过程可能使用过量的含有联苯菊酯的农药,在生长过程中未充分吸收和分解。加强经营者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做好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索取农产品合格证明,定期检查食品储存设备,杜绝食品污染。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8月5日,对伊宁市宥松鲜品超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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