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3-00079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日期 2023-08-31 18:08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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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许志永便利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82号)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便利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市许志永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07月06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受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位于伊宁市公园街4巷3号2单元2号伊宁市许志永便利店销售的“毛芹菜”进行了抽检。2023年08月01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NO:A2230337942901012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百菌清值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伊宁市许志永便利店于2019年01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在伊宁市公园街4巷3号2单元2号从事经营。当事人于2023年07月06日从伊宁市天山街农贸市场B29-30号店购进“毛芹菜”,购进数量为4.5公斤,购进价格一公斤5元,销售价格一公斤7元。当日销售2.1公斤,当日抽样2.4公斤。综上,依据当事人陈述,认定本案货值金额计算为购进数量乘以销售价格,违法所得计算为销售价格减去购进价格后乘以购进数量,货值金额22.5元(4.5*5=22.5),违法所得9元(7-5)*4.5=9)。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毛芹菜”时,查验了供货商伊宁市喜滋美味蔬菜店的营业执照、该批次“毛芹菜”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台账、并索取了相关进货单据,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等。

根据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市市监处罚〔2023〕182号),当事人伊宁市许志永便利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提供供货配送单、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查验记录等,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食用农产品“毛芹菜”中毒死蜱、百菌清值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造成不合格原因是农药喷洒超量;农户在种植蔬菜时对农药的配比量未能严格把控。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工作,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购进及储存食品。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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