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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8-14 12:08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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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伊宁市惠润超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68号)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销售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市惠润超市销售的伊犁德康粮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穆巴热可”一级葵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04月10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伊宁市新滨河路怡安家园商业中心会所伊宁市惠润超市销售的“穆巴热可”一级葵花油进行了抽检。2023年05月06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NO:01WTS20230404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01月20日从伊犁德康粮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穆巴热可”牌以及葵花油,购进数量为4桶,购进价格42元/桶,销售价格85元/桶。销售1桶,当日抽样2桶,剩余1桶退回厂家。综上,依据当事人陈述,认定本案货值金额计算为购进数量乘以销售价格,违法所得计算为销售价格减去购进价格后乘以购进数量,货值金额340元(4*85=340),违法所得129元((85-42)*3=129)。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穆巴热可”一级葵花油时,查验了供货商伊犁德康粮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该批次“穆巴热可”一级葵花油的产品检测报告等、供货合同、并索取了相关进货单据,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等.
根据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予处罚决定书(伊市市监处罚〔2023〕16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并结合案件性质,现决定做出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工作;
2.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存储食品;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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