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3-000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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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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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46号)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将伊宁市伊宁市夏海商店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店内销售的“菜籽油” 检验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经营环节伊宁市鲜翠园蔬菜店抽取经检验,当事人在店内销售的“菜籽油”检验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伊宁市夏海商店于2023年2月14日从新疆琦味韵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022年8月2日生产加工“特色黑菜籽油”菜籽油35元/桶,共计6瓶。以40元/桶进行销售,货值金额225元(3*35+3*40),共计销售3瓶,违法所得15元(3*5)。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当场提供上述批次菜籽油的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资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进货查验记录台账。2023年5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2022年8月2日新疆琦味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色黑菜籽油”菜籽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3年6月21号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 NO:01WTS202301911“经抽样检验,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厂家并对销售不合格的食品及时进行召回,共召回3桶。
共计货值225元,获利15元。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供货商供的货我们要求索证索票,检验报告以及进货小票,我们要求做台账,来的每一位顾客将购买的品名填写购物薄,填 每天对店面卫生清扫,店面整洁,不堆积杂物。今后我将积极的加强店面全面管理,加强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相关知识学习,认真查找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敬请核查组再次来我店面指导工作,并给予验收。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23年8月02日,对伊宁市夏海商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