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3-00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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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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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2023年第149号)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疆琦味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1.8升/桶特色黑菜籽油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24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你(单位)2022年8月2日生产的规格1.8升/桶特色黑菜籽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特色黑菜籽油中溶剂残留量项目的实测值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国家标准的规定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2022年7月,当事人从阿某处免费获得270公斤菜籽油,你(单位)在取得以上菜籽油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于2022年8月2日对上述菜籽油进行分装,共分装规格1.8升/桶特色黑菜籽油27箱(6桶/箱、1.8升/桶),销售价90元/箱,货值金额2430元。已销售27箱,特色黑菜籽油包材购进价12元/箱,包材成本合计324元,获利2106元。
根据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市市监处罚〔2023〕149号),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106元;二、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
对当事人的以上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合并处罚如下:
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106元;
三、处罚款10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1.8升/桶特色黑菜籽油经检测特色黑菜籽油中溶剂残留量项目的实测值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国家标准的规定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造成不合格的原因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现场复查复验:已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