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3-00078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日期 2023-08-30 13:08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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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魏映映便利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158号)

(2023年第158号)

近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魏映映便利店经营的唐古莱树莓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经营环节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魏映映便利店抽取的唐古莱树莓酒(购进日期:2022-12-28)抽检,“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2022年12月28日,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魏映映便利店以价格88元/瓶从伊犁唐古莱昆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21日的唐古莱树莓酒1件共计6瓶。以100元/瓶销售了2瓶,以158元/瓶销售了4瓶.于2023年6月5日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832元,获利304元。2023年6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唐古莱树莓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6月26号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NO:01WTS202304238号“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期间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魏映映便利店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魏映映便利店在调查期间履行了查验索证索票工作。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魏映映便利店经营食品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食品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决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主要是树莓酒在厂家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不严,导致二次发酵。加强经营者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做好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索取产品检验报告,定期检查食品储存设备,杜绝食品污染。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7月18日,对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魏映映便利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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