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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8-10 12:08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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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3号)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33号)
近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市彬旺干果商行经营的系列炒货瓜子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经营环节伊宁市彬旺干果商行抽取的系列炒货瓜子产品(生产日期:2023-04-27),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的实测值1.2,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铅标准指标≤0.8要求”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2023年5月1日,伊宁市彬旺干果商行从伊宁市新兴瓜子厂购进价格14元/公斤的生产日期为2023-04-27的炒货系列瓜子10公斤。以16元/公斤进行销售,于2023年5月15日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160元,获利20元。2023年5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伊宁市彬旺干果商行销售的炒货系列瓜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3年6月13号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NO: 01WTS202304158号“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期间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伊宁市彬旺干果商行在调查期间未履行查验索要检验报告的义务。导致购进的炒货系列瓜子为“过氧化值”超标的不合格食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极大威胁。根据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市市监处罚〔2023〕133号),伊宁市彬旺干果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伊宁市彬旺干果商行作出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二、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期间因为气候原因以及出厂时间过长可能造成不合格。加强经营者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做好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索取农产品合格证明,定期检查食品储存设备,杜绝食品污染。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8月3日,对伊宁市彬旺干果商行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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