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3-0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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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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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2023年第156号)
近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餐饮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倾尚膳餐饮店使用的自行消毒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经营环节伊宁倾尚膳餐饮店使用的自行消毒餐饮具抽取的使用的自行消毒餐饮具(加工日期:2023-05-31),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的实测值检出,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2022年01月06日至案发止,伊宁倾尚膳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自行对提供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工作。2023年5月3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自行消毒的碗等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6月2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NO:(2023)伊检测院SP字第1435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期间伊宁倾尚膳餐饮店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伊宁倾尚膳餐饮店在从事餐饮服务期间,对餐具清洗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餐饮具清洗区未做到洁净保护,对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操作不规范。导致自行消毒的餐饮具为大肠菌群项目超标的不合格餐饮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极大威胁。根据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市市监处罚〔2023〕156号),伊宁倾尚膳餐饮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伊宁倾尚膳餐饮店作出行政处罚:一、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期间对餐具操作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餐具在清洗消毒过程中使用洗洁精和消毒柜不确定,可能使用过量含有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洗洁精,对餐具清洗消毒未安操作流程操作,对餐具清洗消毒区为做好清洗消毒准备。可能造成使用的餐饮具不合格。加强洗碗工严格培训,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对餐具的清洗和消毒,分类分档存放餐具,做到一洗二消三清,通过洁净转运箱放入消毒柜,避免污染,做好餐具清洁区的环境卫生,提高餐具卫生知识的操作规范,定期检查餐具消毒设备运行正常。确保使用的餐饮具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8月12日,对伊宁倾尚膳餐饮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