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3-00059 | |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日期 |
|
主题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30号)
近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市兰强食品商行经营的果木风干鹅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经营环节伊宁市兰强食品商行抽取的果木风干鹅产品(购进日期:2023-4-13),经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2023年4月13日,伊宁市兰强食品商行从伊犁美膳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价格100元/只的手撕果木风干大鹅20只。以120元/只进行销售,于2023年5月9日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2400元,获利400元。2023年5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手撕果木风干大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3年6月8号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NO:01WTS202304145号“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期间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履行了查验索证索票工作。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手撕果木风干大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不具备主观过错;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微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区域范围较小、涉案金额微小;当事人的家庭经济具有特殊情况;违法行为的手段不恶劣;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小;并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决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一是在果木风干鹅大鹅在运输过程中或者在保存过程中温度控制不当导致亚硝酸盐的产生。二是未履行进货查验工作。加强经营者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做好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索取农产品合格证明,定期检查食品储存设备,杜绝食品污染。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8月3日,对伊宁市兰强食品商行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