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3-000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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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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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44号)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将伊宁市鲜翠园蔬菜店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店内销售的香蕉检验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经营环节伊宁市鲜翠园蔬菜店抽取经检验,当事人在店内销售的“香蕉”检验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伊宁市鲜翠园蔬菜店于 2023年5月17日从伊宁市东站水果批发市场“伊宁市海丽水批发商行” 购进柑65元/框,共计12公斤,进价每公斤约5.4元,销售价格每公斤6元,共计销售12公斤,获利7元(12*0.6)。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当场提供上述批次香蕉的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资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进货查验记录台账。2023年5月17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2023年5月17日购进销售的柑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3年6月1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NO:(2023)伊检测院SP字第1268号”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共计货值72元,获利7元。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供货商供的货我们要求索证索票,检验报告以及进货小票,我们要求做台账,来的每一位顾客将购买的品名填写购物薄,填 每天对店面卫生清扫,店面整洁,不堆积杂物。今后我将积极的加强店面全面管理,加强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相关知识学习,认真查找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敬请核查组再次来我店面指导工作,并给予验收。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23年7月19日,对伊宁市鲜翠园蔬菜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