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3-00074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日期 2023-08-25 17:08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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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盛合餐饮使用不合格餐用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151号)

(2023年第151号)

近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餐饮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市伊盛合餐饮使用的自行消毒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经营环节伊宁市伊盛合餐饮使用的自行消毒餐饮具抽取的使用的自行消毒餐饮具(加工日期:2023-05-29),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的实测值检出,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2023年03月15日至案发止,伊宁市伊盛合餐饮从事餐饮服务,自行对提供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工作。2023年5月29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伊宁市伊盛合餐饮自行消毒的碗、盘等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6月2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NO:(2023)伊检测院SP字第1410号和NO:(2023)伊检测院SP字第1411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期间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伊宁市伊盛合餐饮在从事餐饮服务期间,对餐具清洗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操作不规范。导致自行消毒的餐饮具为“大肠菌群”超标的不合格餐饮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极大威胁。根据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市市监处罚〔2023〕151号),伊宁市伊盛合餐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伊宁市伊盛合餐饮作出行政处罚:一、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期间对洗碗工培训不到位,洗碗池的标识错误导致洗碗工对洗碗流程操作不规范,洗碗工未按正确比例配置消毒用品可能造成使用的餐饮具不合格。加强洗碗工操作流程培训,按照消毒液配比,一洗二消三清操作标准进行操作,定期检查餐饮具消毒设备,杜绝餐饮具污染。确保使用的餐饮具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7月24日,对伊宁市伊盛合餐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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