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3-00082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日期 2023-09-07 16:09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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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犁勇诺旭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160号)

(2023年第160号)

近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犁勇诺旭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肾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经营环节伊犁勇诺旭捷商贸有限公司抽取的牛肾(购进日期:2023-6-3)抽检,“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2023年6月3日,伊犁勇诺旭捷商贸有限公司从伊宁市东梁牛羊屠宰场购进价格50元/公斤的牛肾共计2公斤。以45元/公斤销售了2公斤,于2023年6月3日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90元,未获利。2023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家督检验研究院对伊犁勇诺旭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肾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6月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家督检验研究院出具NO:2023X-J-SP16563号“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期间伊犁勇诺旭捷商贸有限公司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伊犁勇诺旭捷商贸有限公司在调查期间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也未索取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导致购进的牛肾为磺胺类(总量)项目超标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极大威胁。伊犁勇诺旭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伊犁勇诺旭捷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一、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磺胺类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主要是对活牛在屠宰前期使用兽药不确定,可能使用过量的含有磺胺类兽药,对购进的牛肾未履行进货查验。加强对肉类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索取检验检疫证明,加强从业人员提供食品安全的知识和操作规范。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8月10日,对伊犁勇诺旭捷商贸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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