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汉宾所 索引号 d379ea000/2023-00094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日期 2023-10-07 17:10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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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宁市美连美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98号)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市美连美超市销售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07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伊宁市阿合买提江路120号负一层伊宁市美连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上海青”进行了抽检。2023年08月0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NO:2023X-J-SP21497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伊宁市美连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25日取得营业执照,在伊宁市阿合买提江街120号负一层从事经营。当事人于2023年07月17日从伊宁市马翠华蔬菜店购进“上海青”,购进数量为10公斤,购进价格一公斤1.5元,销售价格一公斤2.5元。当日销售10公斤,当日抽样7.3公斤。综上,依据当事人陈述,认定本案货值金额计算为购进数量乘以销售价格,违法所得计算为销售价格减去购进价格后乘以购进数量,货值金额15元(10*1.5=15),违法所得10元(2.5-1.5)*10=10)。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上海青”时,查验了供货商伊宁市马翠华蔬菜店资质,身份证,该批次“上海青”承诺达标合格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并索取了相关进货单据,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等。根据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决定书伊市监不罚〔2023〕198号,伊宁市美连美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现决定做出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工作;

2.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存储食品;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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