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3-00102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2023 年第 374 号
日期 2023-11-21 17:11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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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宁市美连美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374号)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市美连美超市销售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08月26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伊宁市阿合买提江路120号负一层伊宁市美连美商贸有限公司售的“上海青”进行了抽检。2023年09月19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NO:A2230337942301009C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S2017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伊宁市美连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25日取得营业执照,在伊宁市阿合买提江街120号负一层从事经营。当事人于2023年08月26日从伊宁市马清水衡门豆芽培育部菜店购进“豆芽”,购进数量为5公斤,购进价格一公斤3.1元,销售价格一公斤4.8元。当日销售5公斤,总价24元。依据当事人陈述,认定本案货值金额计算为购进数量乘以销售价格,违法所得计算为销售价格减去购进价格后乘以购进数量(4.8-3.1*5),货金额24元,违法所得8.5元。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豆芽”时,查验了供货商伊宁市清水衡门豆芽培育部资质,身份证,该批次“豆芽”承诺达标合格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并索取了相关进货单据,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等。根据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决定书伊市监不罚〔2023〕374号,伊宁市美连美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现决定做出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工作;

2.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存储食品;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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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