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3-00101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2023年第251号
日期 2023-11-20 10:11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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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伊宁市阿纳迪雅儿酸奶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51号)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市阿纳迪雅儿酸奶厂生产的180克/瓶的阿纳迪雅儿原味酸奶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伊宁市采备乐超市对当事人2023年8月18日生产的,标注的生产者名称为伊犁阿纳迪雅儿酸奶厂、生产规格180克/瓶的阿纳迪雅儿原味酸奶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9月15日,本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出具的编号№:GZJ23650000830630049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2023年8月18日生产的,规格180克/瓶的的阿纳迪雅儿原味酸奶的酵母项目不符合GB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自2023年2月始至案发止,将食品标签生产者名称标注为伊犁阿纳迪雅儿酸奶厂,“食品标签的生产者的名称未按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者名称标注”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1“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规定。

当事人共生产了生产日期2023年8月18日,规格180克/瓶的的阿纳迪雅儿原味酸奶2650瓶,销售价2元/瓶,货值金额5300元。已销售2650瓶,阿纳迪雅儿原味酸奶原材料(含包材)成本1.6元/瓶,获利1325元。

根据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市市监处罚〔2023〕251号),伊宁市阿纳迪雅儿酸奶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325元;二、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食品标签的生产者的名称未按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者名称标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处罚款2000元。

对当事人的以上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合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325元;二、处罚款12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规格180克/瓶的的阿纳迪雅儿原味酸奶的酵母项目不符合GB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灌装车间的净化风机组损坏。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现场复查复验:灌装车间的净化风机组已换新,净化风机组空气过滤器已换新。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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