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4-00009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2023年第401号
日期 2024-02-20 11:02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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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伊宁市奶牛场杨高岭榨油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401号)

2023年11月1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受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进行抽样检验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市奶牛场杨高岭榨油坊生产的散装称重的葵花籽油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1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受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2023年11月1日生产的,散装称重的葵花籽油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2月5日,本局收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的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2730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2023年11月1日生产的,散装称重的葵花籽油的过氧化值、酸价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2023年10月当事人以5.5元/公斤的价格,从伊宁市奶牛场农民处购进葵花籽。当事人使用2000公斤上述葵花籽为原料采用压榨法制油,生产了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日,散装称重的葵花籽油700公斤(出油率35%),销售价15元/公斤,货值金额10500元,已销售700公斤。当事人生产经营葵花籽油未获利。

根据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市市监处罚〔2023〕401号),伊宁市奶牛场杨高岭榨油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处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造成不合格原因是在精炼过程中温度控制不好造成超标。是由于操作不当致使未完成沉淀的商品进入销售,造成产品过氧化值,酸价(KOH)不合格.

整改措施:1、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加强原材料及库存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全过程,严格记录食品生产加工时间,确保食用油都经过完整且充分的沉淀。2、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即使食品油已进入销售区,也要多次重复检查核对,确保万无一失。3、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现场复查复验:以对员工进行培训,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操作工艺,对每一批原料进行检验合格后使用并做好记录,对出厂产品批批检.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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