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4-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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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2024年第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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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3号)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餐饮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市食锦鲜干锅店使用的自行消毒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经营环节伊宁市食锦鲜干锅店使用的自行消毒餐饮具抽取的使用的自行消毒餐饮具(加工日期:2023-11-27),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2023年06月05日至案发止,伊宁市食锦鲜干锅店从事餐饮服务,自行对提供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工作。2023年1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自行消毒的方盘子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2月0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NO:SBJ23650000830270834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期间伊宁市食锦鲜干锅店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伊宁市食锦鲜干锅店在从事餐饮服务期间,对餐具清洗人员培训不到位,未按要求使用清洗设备、清洁消毒用品,对餐饮具清洗设备未做到洁净保护,对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操作不规范。导致自行消毒的餐饮具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超标的不合格餐饮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
根据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市市监处罚〔2024〕13号),伊宁市食锦鲜干锅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伊宁市食锦鲜干锅店作出行政处罚:一、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期间对餐具操作人员工培训不到位,对餐具在清洗消毒过程中使用洗洁精不确定,使用过量含有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未按操作流程对餐具清洗消毒,餐具清洗区未按要求进行消毒,是清洗的餐具发生污染。可能造成使用的餐饮具不合格。加强洗碗工操作流程培训,按照操作流程对餐饮具清洗消毒,分类分档存放餐饮具。做好餐饮具清洗区的环境卫生,定期检查餐饮具消毒设备正常运行确保使用的餐饮具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25日,对伊宁市食锦鲜干锅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