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4-00008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2024年第2号
日期 2024-02-20 11:02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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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伊宁市格扎夏合粮油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号)

2023年11月10日,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市格扎夏合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1.8升/瓶的菜籽油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10日,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阿尔曼超市对你(单位)2023年7月8日生产的,规格1.8升/瓶的菜籽油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2月6日,本局收到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SC23120146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你(单位)2023年7月8日生产的,规格1.8升/瓶的菜籽油的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2023年5月5日,你(单位)通过石河子市合联成油脂有限公司从江苏禾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10.2元/公斤价格购进了34620公斤菜籽油。2023年7月8日你(单位)使用上述菜籽油生产了的规格1.8升/瓶菜籽油20箱,6瓶/箱,销售价130元/箱(21.6元/瓶),货值金额2600元,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完毕。产品包装材料成本合计280元,你(单位)生产经营菜籽油共获利33.92元。

根据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市市监处罚〔2024〕2号),伊宁市格扎夏合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3.92元;二、处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2023年7月8日生产的规格1.8升/瓶的菜籽油的苯并〔a〕芘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造成不合格原因是在精炼过程中温度控制不好造成超标。整改措施:加强对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加强人员管理,加强操作工艺的培训,对每一批原料进行检验合格后使用并做好记录,对出厂产品批批检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现场复查复验:以对员工进行培训,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操作工艺,对每一批原料进行检验合格后使用并做好记录,对出厂产品批批检验。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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