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4-00011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2024年第4号
日期 2024-02-20 11:02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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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伊宁市再排尔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号)

2023年1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进行抽样检验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市再排尔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规格5升/桶的葵花籽油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你(单位)2023年8月27日生产的规格5升/桶的葵花籽油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2月15日,本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SBJ23650000830270005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你(单位)2023年8月27日生产的葵花籽油中苯并〔a〕芘项目的实测值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国家标准的规定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2023年8月7日,你(单位)以8850元/吨的价格从中粮(昌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购进了33.42吨葵花籽油。2023年8月27日,你(单位)使用上述葵花籽油生产了5箱(4桶/箱)质量等级三级、规格5L/桶的葵花籽油,销售价50元/桶,货值金额1000元,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完毕。包装材料成本合计51元,你(单位)生产经营菜籽油共获利134.8元。

根据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市市监处罚〔2024〕4号),伊宁市再排尔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34.8元;二、处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2023年8月27日生产的规格5升/桶的葵花籽油进行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的实测值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国家标准的规定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造成不合格原因是收货时没有按时将原材料送专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就入库。。整改措施:加强对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加强人员管理,收货时对所有的原材料都进行自查自验,合格后入库,如不合格退回厂家并做好记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现场复查复验:以对员工进行培训,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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