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4-00010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2024年第4号
日期 2024-02-20 11:02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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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伊宁市银康粮油加工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号)

2023年11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进行抽样检验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市银康粮油加工厂生产的规格5L/桶红花籽油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2022年11月26日生产的,规格5L/桶的纯正压榨红花籽油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2月15日,本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SBJ23650000830270323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2022年11月26日生产的,规格5L/桶的纯正压榨红花籽油的酸值项目不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2022年11月15日你(单位)以12元/公斤的价格,从新疆阳光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200公斤红花籽油。2022年11月26日使用上述红花籽油共生产质量等级二级、规格5L/桶纯正压榨红花籽油5箱,4桶/箱,销售价70元/桶,货值金额1200元,已销售20桶,包装材料成本合计60元,获利36元。

根据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市市监处罚〔2024〕7号),伊宁市银康粮油加工厂“生产经营的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6元;

二、处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造成不合格原因是食用油保存不当,受热、受光,造成红花籽油酸值不符合要求。

整改措施:加强对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加强人员管理,保持仓库内通风、干燥、防爆嗮、防高温;告知经销商妥善存放,避免长时间受热、受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现场复查复验:以对员工进行培训,对原料的存放已严格按照要求存放。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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