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4-00032 |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日期 |
|
主题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
(2024年第155号)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市二平果蔬之家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5月21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NO:A2240164357501009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二平果蔬之家于2015年05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水果蔬菜、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4月17日早晨从伊宁市九鼎市场伊宁市马印蔬菜店购进蔬菜“姜”;共购进1件(270元),每件18公斤;购进价15元/公斤;销售价17元/公斤;4月21日抽样2.2公斤,剩余的当天全部销售了。综上,依据当事人陈述,认定本案货值金额计算为购进数量乘以销售价格,违法所得计算为销售价格减去购进价格后乘以购进数量,货值金额306元(18*17=306),违法所得36元((17-15)*18=36)。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姜”时,查验了供货商伊宁市马印蔬菜店的营业执照、该批次“姜”的产地证明等、供货合同、并索取了相关进货单据,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等。伊宁市二平果蔬之家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伊宁市二平果蔬之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主要可能该食用农产品在种植过程中把控不严使用过量的农药。二是加强从业人员提供食品安全的知识和操作规范。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5月23日,对伊宁市二平果蔬之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