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4-0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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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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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78号
伊宁市赵江玲超市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6月0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4)伊检测院SP字第1308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6月06日,本局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2024年06月0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4)伊检测院SP字第1308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告知其生产日期2024年05月03日,规格320克/个“手工酸奶”。当事人收到对此抽样检验结果以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检验报告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单的样品基数及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生产日期2024年05月03日,规格320克/个“手工酸奶”于新疆牧之源乳制品有限公司进的货,共购瓶进15,进价3.60元/瓶,销售价5元/瓶,以上产品货值共75元,均已销售完。获得利润21元。当事人提供有上述批次“手工酸奶”的供应商的购货凭证、出厂检验报告单,索证索票查验记录等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伊宁市赵江玲超市对以上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后期及时监督,按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合法经营。今后我们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责任感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细致进行每一项工序,为长期、持续地销售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我们将抱着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及相关单位对我们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