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4-0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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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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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67号
伊宁市小房蔬菜水果店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5月0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伊宁市天山后街20号32号楼1层G2号商铺伊宁市小房蔬菜水果店销售的“绿豆芽”进行了抽检。2024年05月21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A2240164357101011C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5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为№:A2240164357101011C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A2240164357101011C检验报告。告知其2024年05月06日经营的“绿豆芽”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收到对此抽样检验结果以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检验报告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单的样品基数及执法人员调查:此批次“绿豆芽”从伊宁市城东黄荣华蔬菜水果配送中心购进的货,购进了5公斤“绿豆芽”,购进价3元/1公斤,销售价4元/1公斤,以上产品货值共20元,获得利润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有上述批次“绿豆芽”的供应商的进货票据证明、营业执照,索证索票查验记录等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伊宁市小房蔬菜水果店对以上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后期及时监督,按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合法经营。今后我们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责任感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细致进行每一项工序,为长期、持续地销售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我们将抱着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及相关单位对我们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