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4-00031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日期 2024-07-30 11:07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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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伊犁绿萝蔬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55号)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犁绿萝蔬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合格油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NO:2024X-J-SP12010号“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2024年1月18日,当事人从伊宁市经济合作区218国道以北城西市场内F-18号蔬菜店以价格4.5元/公斤购进油白菜30公斤,并以5元/公斤价格销售,当日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135元,获利15元。2024年4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油白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5月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NO:2024X-J-SP12010号“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期间伊犁绿萝蔬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伊犁绿萝蔬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工作,提供该批次油白菜的购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及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伊犁绿萝蔬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伊犁绿萝蔬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主要可能该食用农产品在种植过程中把控不严使用过量的农药。二是加强从业人员提供食品安全的知识和操作规范。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7月4日,对伊犁绿萝蔬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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