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4-00030 |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日期 |
|
主题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
2024年第170号
伊宁市秋之枫宴会厅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4月2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区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位于伊宁市东苑家园保障性住房小区1-1号楼201室伊宁市秋之枫宴会厅使用的“辣椒”进行了抽检。2024年05月2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区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4)伊检测院SP字第1274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5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2024年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为№:(2024)伊检测院SP字第1274号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24)伊检测院SP字第1274号检验报告各一份。告知其2024年04月26日使用的“辣椒”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收到对此抽样检验结果以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检验报告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单的样品基数及执法人员调查:“辣椒”从伊宁市城东蔬菜水果批发市场伊宁市城东蔬菜水果批发市场菜大棚86#87#88#进的货,共采购了3公斤“辣椒”,抽检人员使用1.5公斤“辣椒”进行抽检,其他全部已使用。当事人提供有上述批次“辣椒”的供应商的进货票据证明、营业执照,索证索票查验记录等合格证明文件。本案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伊宁市秋之枫宴会厅对以上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后期及时监督,按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合法经营。今后我们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责任感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细致进行每一项工序,为长期、持续地销售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我们将抱着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及相关单位对我们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