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4-0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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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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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77号
伊宁市买买提明阿布都拉合曼牛羊肉店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当事人伊宁市买买提明阿布都拉合曼牛羊肉店于2015年09月18日办理营业执照,在伊宁市天山街7巷20号经营。2024年05月0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伊宁市天山街7巷20号伊宁市买买提明阿布都拉合曼牛羊肉店销售的检疫日期日期2024年05月06日,“牛肉”进行了抽检。2024年06月04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A2240261928901001C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告知其检疫日期为2024年05月06日经营的“牛肉”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收到对此抽样检验结果以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检验报告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单的样品基数及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检疫日期2024年05月06日,“牛肉”于从伊宁市东梁屠宰场进的货,共购进70公斤,进价40元/瓶,销售价43元/公斤,以上产品货值共3010元,均已销售完。获得利润21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批次“牛肉”的供应商的购货凭证、索证索票查验记录等合格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10元(贰佰壹拾元整);2、罚款2000元整(贰仟元整)。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伊宁市买买提明阿布都拉合曼牛羊肉店对以上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后期及时监督,按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合法经营。今后我们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责任感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细致进行每一项工序,为长期、持续地销售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我们将抱着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及相关单位对我们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