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4-00050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日期 2024-08-29 12:08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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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伊宁市柚子果蔬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97号

近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8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伊宁市解放西路223号营建经典花园10号楼004号商铺伊宁市柚子果蔬店当日销售的姜进行了抽检,2024年6月6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A2240261928901010C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5月8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伊宁市解放西路223号营建经典花园10号楼004号商铺伊宁市柚子果蔬店当日销售的姜进行了抽检,2024年6月6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A2240261928901010C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A2240261928901010C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2024年5月8日经营的“姜”抽检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对此抽样检验结果以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检验报告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单的样品基数及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9日从九鼎农贸市场购进姜用于销售,共购进1箱,每箱重10公斤,每箱的进价为120元。在抽检当日,除抽检人员买走2公斤外,其余都以每公斤14元的价格销售出去,其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为20元。经查: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也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伊宁市柚子果蔬店对以上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后期及时监督,按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合法经营。今后我们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责任感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细致进行每一项工序,为长期、持续地销售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加强从业人员提供食品安全的知识和操作规范。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我们将抱着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及相关单位对我们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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