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4-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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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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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市佳乐惠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024年06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伊宁市胜利北路456号中苑保障性住房12号楼一层105商铺伊宁市佳乐惠超市经营的“肘花火腿”进行了抽检。2024年07月03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A2240365828401006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06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伊宁市胜利北路456号中苑保障性住房12号楼一层105商铺伊宁市佳乐惠超市经营的“肘花火腿”进行了抽检。2024年07月03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A2240365828401006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7月05日,本局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2024年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A2240365828401006C检验报告。告知其生产日期2024年04月01日的“肘花火腿”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收到对此抽样检验结果以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检验报告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单的样品基数及执法人员调查:此批次“肘花火腿”从伊宁市杨保华食品批发部进的货,共购进10根,购进价10元/根,销售价12.5元/根,以上产品货值共125元,获得利润25元,均已销售。当事人提供有上述批次“肘花火腿”的供应商的进货票据证明、营业执照,索证索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不合格食品的时提供有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证明,索证索票查验记录等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食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伊宁市佳乐惠超市对以上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后期及时监督,按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合法经营。今后我们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责任感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细致进行每一项工序,为长期、持续地销售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加强从业人员提供食品安全的知识和操作规范。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我们将抱着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及相关单位对我们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8月1日,对伊宁市佳乐惠超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