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4-0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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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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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一起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件。
现将当事人伊宁市浪鲜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1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6月1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2024)伊检测院SP字第1387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2024年5月14日,当事人在伊宁市城东市场的“伊宁市庞浩高档水果批发中心”以每公斤5元价格购进香蕉10公斤,并以每公斤6元的价格销售。2024年5月14日销售该批次香蕉7公斤,其余3公斤香蕉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购买用于检验样品。当事人经营该批次香蕉货值共计60元,获利10元。当事人进购该批香蕉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向供货商索票索证。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以上《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及检验结果通知书》,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以上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在食用农产品经营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工作,未向供货商索证索票,案发后向供货商索取了该批次香蕉的购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但未能索取该批次香蕉的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2024年7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伊市市监罚告〔2024〕203号《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涉案财物微小,违法所得微小,违法行为时间持续短,违法经营规模小,违法手段不恶劣等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2000元。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