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4-0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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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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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市奶牛场杨高岭榨油坊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3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受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2024年5月23日生产的,散装称重的菜籽油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6月28日,本局收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的编号(2024)伊检测院SP字第1556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2024年5月23日生产的,散装称重的菜籽油的酸价项目不符合GB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的编号(2024)伊检测院SP字第1556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酸价项目实测值是4,依据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规定,酸价项目mg/g的标准指标是≤3。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7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2024)伊检测院SP字第1556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未提出异议申请。按照检验报告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单的样品基数及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以6元/公斤的价格,从伊宁市购进菜籽1500公斤。当事人使用上述菜籽采用压榨法制油,生产了生产日期2024年5月23日,散装称重的菜籽油500公斤(出油率33%),销售价17元/公斤,货值金额8500元,已销售500公斤,当事人在生产500公斤菜籽油时产出900公斤副产品油渣,并将油渣以3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伊宁市奶牛场的养殖户,当事人生产经营菜籽油未获利,制油利润是通过销售副产品油渣获得的。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0元。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2024年7月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8月20日,对伊宁市奶牛场杨高岭榨油坊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