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4-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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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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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
2024年第345号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犁银河谷康养院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12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位于伊宁市喀尔墩乡东城花园三区伊犁银河谷康养院2024年10月12日消毒的“碗”进行了抽检。2024年11月08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4)伊检测院SP字第303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3年04月29日至案发止,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自行对提供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工作。2024年10月12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自行消毒的“饭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1月08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4)伊检测院SP字第303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对此抽样检验结果以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检验报告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单的样品基数及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期间,对餐具清洗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餐饮具清洗区未做到洁净保护,对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操作不规范。导致自行消毒的餐饮具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超标的不合格餐饮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极大威胁。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警告。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伊犁银河谷康养院对以上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后期及时监督,按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合法经营。今后我们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责任感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细致进行每一项工序,为长期、持续地销售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2月02日,对伊犁银河谷康养院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