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4-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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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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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332号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疆喀什海尔巴格食品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9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伊宁市艾兰木巴格街道斯大林东路6号-楼102号新疆喀什海尔巴格食品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2024-05-07“BIFA迷你提拉米苏味夹心蛋糕(糕点)进行了抽检。2024年10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4X-J-SP25997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丙二醇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09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伊宁市艾兰木巴格街道斯大林东路6号-楼102号新疆喀什海尔巴格食品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2024-05-07“BIFA迷你提拉米苏味夹心蛋糕(糕点)进行了抽检。2024年10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4X-J-SP25997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丙二醇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对此抽样检验结果以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检验报告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单的样品基数及执法人员调查:此批次销售的生产日期2024年05月07日“BIFA迷你提拉米苏味夹心蛋糕”购进了16/盒,进货价为8.5元/盒,共计136元,销售单价为14.6元/盒。以上产品货值共233.6元,获得利润97.6元。全部已销售。当事人提供有上述批次生产日期2024年05月07日“BIFA迷你提拉米苏味夹心蛋糕”的供应商的购货凭证、营业执照,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台账等合格证明文件。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新疆喀什海尔巴格食品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对以上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后期及时监督,按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合法经营。今后我们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责任感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细致进行每一项工序,为长期、持续地销售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加强从业人员提供食品安全的知识和操作规范。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我们将抱着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及相关单位对我们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1月22日,对新疆喀什海尔巴格食品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