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4-0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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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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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疆家乡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二分公司
销售不合格食品:(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10-1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位于伊宁市兴业路2号天骄御府E座商业楼一至三层102室新疆家乡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二分公司销售的“姜”进行了抽检。2024年11月0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4)伊检测院SP字第3022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10-1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位于伊宁市兴业路2号天骄御府E座商业楼一至三层102室新疆家乡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二分公司销售的“姜”进行了抽检。2024年11月0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4)伊检测院SP字第3022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08日,本局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2024年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为№:DBJ24654000830401610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4)伊检测院SP字第3022号检验报告。告知其2024年10月11日经营的“姜”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收到对此抽样检验结果以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检验报告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单的样品基数及执法人员调查:此批次“姜”从伊宁边境合作区夏效芹蔬菜批发店进的货,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1日“姜”于10月2日、3日,共购进39.7公斤,进价13.8元/公斤,销售价16.5元/公斤,以上产品货值共550元,。销售了31.7公斤,剩余8.05公斤被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抽检取走,共获得利润85.59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有上述批次“姜”的供应商的进货票据证明、营业执照,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合格证等材料。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新疆家乡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二分公司对以上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后期及时监督,按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合法经营。今后我们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责任感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细致进行每一项工序,为长期、持续地销售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加强从业人员提供食品安全的知识和操作规范。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我们将抱着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及相关单位对我们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1月22日,对新疆喀什海尔巴格食品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