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5-0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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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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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4家餐饮经营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市禾嘉欢早餐店经营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伊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1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当事人伊宁市禾嘉欢早餐店经核准,于2023年7月12日在伊宁市北京南路21号儿童青少年创业园商业楼1层121号商铺从事经营活动,按照《2025年地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有关要求,伊宁海关技术中心于2025年4月25日对位于伊宁市北京南路21号儿童青少年创业园商业楼1层121号商铺的伊宁市禾嘉欢早餐店当日制作的油条进行了抽检,2025年5月23日,伊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编号为NO:WT12025001287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1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伊宁市东站、盛康面粉厂、伊宁市西大桥菜市场等处购进油条膨松剂、泡打粉、清油、面粉、白糖、鸡蛋等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用于制作油条,在抽检当日,当事人共加工了16根油条,其油条的售价为每根2元、利润为每根1元,已全都销售完毕,其货值金额为32元,违法所得为16元。
根据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市市监处罚〔2025〕199号),禾嘉欢早餐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罚款3000元整(叁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1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一是加强本店对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做到索要相关报告,进货票据,检验证明等相关资料;二是严格控制添加剂的使用量。三是加强本店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的知识操作规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8月5日,对伊宁市禾嘉欢早餐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伊宁市方中山胡辣汤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伊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1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当事人伊宁市方中山胡辣汤店经核准,于2022年12月2日在伊宁市合作区S313线以西瑞豪城市广场A座商业楼109号商铺从事经营活动,按照《2025年地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有关要求,伊宁海关技术中心于2025年4月25日对位于伊宁市合作区S313线以西瑞豪城市广场A座商业楼109号商铺的伊宁市方中山胡辣汤店当日制作的油条进行了抽检,2025年5月23日,伊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编号为NO:WT12025001289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1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伊宁市东站、伊宁市西大桥菜市场等处购进泡打粉、清油、面粉、茴香、盐等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用于制作油条,在抽检当日,当事人共加工了8筐(10根/筐)小油条,其油条的售价为5元/筐(0.5元/根)、利润为每根0.25元,已全都销售完毕,其货值金额为40元,违法所得为20元。
根据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市市监处罚〔2025〕200号),伊宁市方中山胡辣汤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3000元整(叁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1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一是加强本店对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做到索要相关报告,进货票据,检验证明等相关资料;二是严格控制添加剂的使用量。三是加强本店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的知识操作规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8月5日,对伊宁市方中山胡辣汤店早餐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伊宁市马锦元牛肉拉面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5月12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伊宁市马锦元牛肉拉面店经营的“油条”和“油炸发面饼”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6月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2025)伊检测院SP字第1475号检验报告和NO:(2025)伊检测院SP字第1475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三)企业原因分析和整改情况:经调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未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未加强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未严格按照添加的比例进行操作,导致食品中“铝”的含量超标,伊宁市马锦元牛肉拉面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5年7月01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加强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规范操作,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四、伊宁市百世味餐厅经营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5月0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西环东路77号东苑家园保障性住房Ⅱ区1-1号商业楼1层119号伊宁市百世味餐厅经营的“油炸发面饼”进行了抽检。2025年06月0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5)伊检测院SP字第1410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炸发面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元(人民币壹拾元整);二、罚款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三)企业原因分析和整改情况:经调查,被批次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经营食品期间进货时未查验供应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销货登记记录,也未保存相关凭证,伊宁市百世味餐厅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5年7月17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