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5-00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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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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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家乡好商贸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一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于2025年5月20日对位于伊宁市解放路273号的新疆家乡好商贸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一分公司当日销售的草莓进行了抽检,2025年6月23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送达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025)伊检测院SP字第1649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际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新疆家乡好商贸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一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1.2元。
2、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农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农民在种植时农药使用过量,导致,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际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现该公司已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二、新疆万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于2025年05月22日对位于伊宁市解放路79号的新疆万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销售的“甜椒”进行了抽检。2025年0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2025)伊检测院SP字第1698号(甜椒)的检验报告的检验报告及编号为:DBJ25654000830400672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其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新疆万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未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隐患,但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提供供货配送单、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查验记录等,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虽然违反了法律,但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属于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可以不以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农民种植不当。现该店已加强了食品进货的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索证索票制度。
三、伊宁市香河餐厅在经营中使用不合格餐饮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7日,浙江方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伊宁市解放路1巷的伊宁市香河餐厅所使用的碗进行了抽检,2025年7月17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了浙江方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NO:2510939692号检验报告以及抽样单编号为:2510939692的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餐饮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餐厅员工在清洗餐具时未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清洗,导致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现该餐厅已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清洗。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