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5-00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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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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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下:
一、伊宁市城东黄荣华蔬菜水果配送中心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6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220线以东城东蔬菜水果市场C1、C2、C3号伊宁市城东黄荣华蔬菜水果配送中心经营的“黄彩椒(甜椒)”进行了抽检。2025年07月16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编号为№:4425005840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二、罚款2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040元。
(三)企业原因分析和整改情况:经调查,被批次农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经营食用农产品期间进货时未查验供应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销货登记记录,也未保存相关凭证,伊宁市城东黄荣华蔬菜水果配送中心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5年8月25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伊宁市天山后街高朝阳食品商行经营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6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伊宁市天山家园44号2-2号楼1层119号商铺伊宁市天山后街高朝阳食品商行经营的“新沅窖酒”进行了抽检。2025年07月30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编号为№:4425007035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新沅窖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新沅窖酒”(规格:500ml/盒,50%vol;生产日期及批次:2022-04-18)8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三、罚款2000元。
以上合并罚没款共计2020元。
(三)企业原因分析和整改情况:经调查,被批次食品“新沅窖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进货时未查验批发商资质,未索要生产商资质及合格报告。进货时未登记进货信息,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质保期等。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流程、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伊宁市天山后街高朝阳食品商行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5年9月2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今后加强整改,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如实登记供货商资质,索要经销商和生产商的相关手续,产品合格证明等。建立进货记录,记录好产品名称、生产日期、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建立食品安全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从源头把好关,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店。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