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5-0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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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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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市单小芝水产品店销售不合格海水虾(青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销售环节伊宁市单小芝水产品店抽取经营的海水虾(青虾)(购进日期2025年6月26日),经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海水虾(青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及时提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版)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有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叁佰柒拾伍元整)。
2.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三)经营户原因分析和整改情况: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保鲜处理不当。违规使用或过量使用含二氧化硫的保鲜剂。二是加工环节问题,经过冷冻、干制等处理,加工过程中,违规使用或过量使用含二氧化硫的添加剂。三是运输与储存环境影响。在长途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喷洒含二氧化硫的溶液临时保鲜。经营户需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食品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本店对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做到索要相关报告,进货票据,检验证明等相关资料;二是定期检查店内食品储存设备,保证食品无污染。
二、新疆茂业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风味牛肉干(麻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经营环节新疆茂业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抽取经营的风味牛肉干(麻辣味)(购进日期2025年6月23日),经抽样检验,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依据: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3日从新疆艾尼大叔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20250606、规格50g/袋的艾尼大叔麻辣味牛肉干50袋,购进单价7.6元/袋。以9.5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计销售46袋,获利87.4元(46*1.9)。2025年7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艾尼大叔麻辣味牛肉干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7月30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NO:4425007087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结论。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2025年6月6日生产、规格50g/袋的艾尼大叔麻辣味牛肉干,铬(以Cr计)项目实测值超标,铬(以Cr计)项目实测值超标意味着该食品中重金属铬(以Cr计)的含量超过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限量值,过量摄入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可能会引起肝、肾等内脏器官损伤。期间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如实提供了该批次艾尼大叔麻辣味牛肉干的购货凭证以及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等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保鲜处理不当。违规使用或过量使用含二氧化硫的保鲜剂。二是加工环节问题,经过冷冻、干制等处理,加工过程中,违规使用或过量使用含二氧化硫的添加剂。三是运输与储存环境影响。在长途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喷洒含二氧化硫的溶液临时保鲜。经营户需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食品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本店对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做到索要相关报告,进货票据,检验证明等相关资料,以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工作;二是加强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操作规范,杜绝不合格食品在本店销售;三是定期检查店铺内食品储存设备,保证食品无污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储存食品。
三、伊宁市江珊味食品商行销售不合格火爆牛肉干(麻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经营环节伊宁市江珊味食品商行抽取经营的火爆牛肉干(麻辣味)(购进日期2025年6月23日),经抽样检验,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Q/CF0011S-2024《风味肉制品》要求、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依据: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3日从重庆全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20250404、规格50g/袋、商品代码240454、商品条码518506的全小弟火爆牛肉干(麻辣味)2.5公斤,购进单价32元/公斤。以58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2025年7月30日,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65元(26*2.5)。2025年6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全小弟火爆牛肉干(麻辣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7月30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NO:4425006996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Q/CF0011S-2024《风味肉制品》要求、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结论。该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2025年4月4日生产、规格2.5kg/中包的全小弟火爆牛肉(麻辣味),铬(以Cr计)项目实测值超标,铬(以Cr计)项目实测值超标意味着该食品中重金属铬(以Cr计)的含量超过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限量值,过量摄入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可能会引起肝、肾等内脏器官损伤。期间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如实提供了该批次全小弟火爆牛肉(麻辣味)的购货凭证以及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等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保鲜处理不当。违规使用或过量使用含二氧化硫的保鲜剂。二是加工环节问题,经过冷冻、干制等处理,加工过程中,违规使用或过量使用含二氧化硫的添加剂。三是运输与储存环境影响。在长途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喷洒含二氧化硫的溶液临时保鲜。经营户需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食品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本店对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做到索要相关报告,进货票据,检验证明等相关资料,以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工作;二是加强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操作规范,杜绝不合格食品在本店销售;三是定期检查店铺内食品储存设备,保证食品无污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储存食品。
四、伊宁市奶牛场杨高岭榨油坊(葵花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伊宁市奶牛场杨高岭榨油坊抽取生产散装称重的葵花籽油(生产日期2025年6月18日),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10464-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经调查,2025年03月当事人以6元/公斤的价格,从伊宁市奶牛场农民处购进葵花籽。当事人使用500公斤上述葵花籽为原料采用压榨法制油,生产了生产日期2025年06月18日,散装称重的葵花籽油200公斤(出油率40%),销售价15元/公斤,货值金额3000元,已销售200公斤,当事人生产经营葵花籽油未获利。伊宁市奶牛场杨高岭榨油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过氧化值项目超标的原因为生产出来的成品油,灌装到储存罐内后,沉淀的时间过短,有混合物导致。针对以上问题,生产经营户作出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加强原材料及库存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全过程,严格记录食品生产加工时间,确保食用油都经过完整且充分的沉淀;2、加强食品安全意识。食用油即使已进入销售区,也要多次检查核对,确保万无一失;3、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五、伊犁尼合买吐拉粮油有限公司(巴尔酷提纯红花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伊犁尼合买吐拉粮油有限公司抽取生产的规格为1.8升/桶的三级巴尔库提纯红花籽油,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22465-2008《红花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经调查,2023年9月25日当事人以5元/公斤的价格,从新疆霍尔果斯市购进了2000公斤红花籽。分批进行了生产销售,2025年06月17日使用剩余的250公斤红花籽共生产质量等级三级、规格1.8升/桶的巴尔酷提纯红花籽油30桶,销售价30元/桶,货值金额900元,已销售27桶,3桶公司员工自用。红花籽油出油率20%,原料成本1250元,包装材料成本合计80元,当事生产经营涉案产品未获得利润。伊犁尼合买吐拉粮油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为2023年9月25日购进的2吨红花籽没有榨完,剩下250公斤红花籽在仓库储藏了半年,经受潮导致过氧化值升高不合格。针对以上问题,该公司作出以下整改措施:1、第一时间召回不合格产品;2、加强了对所有员工的生产技术规范培训工作;3、对现有的同类产品进行了自检。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