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5-00070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日期 2025-10-24 16:10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艾尼大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牛肉麻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新疆茂业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艾尼大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50g/袋风味牛肉麻辣味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经调查,2025年6月6日生产了700袋规格50克/袋的风味牛肉麻辣味,销售均价6.9元/袋。销往地是乌鲁木齐市和伊宁市,税后成本是5.7元/袋,利润1.2元/袋,截止2025年8月16日,当事人共计召回了53袋,其余的647袋已经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830元,利润776.4元。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能采取措施召回已上市销售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排查原因并进行整改,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处理,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76.4元;

2、没收53袋规格50克/袋的风味牛肉麻辣味;3、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铬(以Cr计)项目超标的原因如下:1、部分香辛料带入,因香辛料属于农作物,入库验收时供应商未提供全面的重金属检测报告;2、不锈钢工器具带入。针对以上问题,该公司作出以下整改措施:1、将库存现有香辛料进行封存,不再进行使用;2、采购一批新的香辛料进行送检,对比检验结果;3、对粉碎间炒制辣椒不锈钢炒锅不再进行使用。

二、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迪星餐厅制售不合格烤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NO:(2025)伊检测院SP字第2152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烤肉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9月1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二)定性及处罚:经核查,2025年7月11日,当事人自行用牛肉、羊尾巴油、鸡蛋、白胡椒粉、食盐、生姜、大蒜、味精等食品原辅料加工并制售烤肉100串。以5元/串进行销售,于2025年7月11日当日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500元,成本400元,获利100元。2025年7月1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制售的烤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8月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NO:(2025)伊检测院SP字第2152号“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期间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该报告显示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迪星餐厅2025年7月11日制售的烤肉的苯并[a]芘项目的实测值9.3ug/kg,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苯并[a]芘项目的实测值超标的核心危害是强致癌性,对人体多个系统存在明确健康风险。(1)致癌性(最核心危害):苯并[a]芘是国际公认的1类致癌物,长期接触会显著增加癌症发病风险,尤其易诱发肺癌,还可能关联胃癌、肝癌、皮肤癌等多种恶性肿瘤,其致癌性具有累积性,接触剂量越大、时间越长,风险越高。(2)遗传毒性:会损伤细胞内的DNA,可能导致基因突变或染色体异常,不仅影响自身健康,还可能对后代的遗传物质产生潜在不良影响。(3)其他毒性:短期高浓度接触可能刺激呼吸道,引发咳嗽、胸闷等不适;长期接触还可能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慢性损伤,影响身体正常代谢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壹佰元整)。

2、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苯并[a]芘实测值超标的主要原因是有机物不完全燃烧,常见于室内外多种污染源的释放与累积。通常情况下烤肉制售期间需要把木炭烧的红红的,木炭的烟味全部燃烧完毕,出现红红的无烟的状态下才能烤肉的。本案中当事人餐厅的员工没有把木炭完全烧透,导致烤肉的苯并[a]芘项目实测值超标。一是餐厅负责人对其餐厅的员工进行了培训加强;二是要求严格把控烤肉的烤制要求,把木炭烧到无烟的出现红红的焰火状态时才能把肉放在上面烤制;三是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杜绝不合格食品在本店销售;四是定期检查店铺内食品储存设备,保证食品无污染。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关联稿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