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5-0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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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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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当事人伊宁市青苏港鲜鱼火锅店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6月25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伊宁市解放路西路7巷90号的伊宁市青苏港鲜鱼火锅店当日使用的碗进行了抽检,2025年7月25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NO:2510938936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合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餐具,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的原因是员工在清洗餐具时,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洗,该店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二、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菜根果蔬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经营环节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菜根果蔬店抽取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5年8月7日),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依据:经核查,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菜根果蔬店于2025年8月7日从伊宁市九鼎农贸市场B区28号的蔬菜摊位购进姜,共购进了1箱,每箱18公斤,共计18公斤,购进单价150元/箱(约8.33元/公斤)。销售单价10元/公斤,2025年9月2日上述产品已销售完毕。在此期间获利30元2025年8月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宁海关技术中心对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菜根果蔬店销售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8月29号伊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NO:(2025)伊检测院SP字第2511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期间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菜根果蔬店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该报告显示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菜根果蔬店2025年8月7日购进的姜的噻虫胺项目的实测值1.68,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残留超标的危害主要包括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噻虫胺是一种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菜根果蔬店在购进姜时已向供货商索要产地证明和进货票据,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噻虫胺残留超标的主要原因包括:第一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为了快速控制虫害,可能会增加用药量。第二种植户未遵守采摘间隔期,在农药使用后未等待足够的时间就进行采摘,导致农药残留未完全降解。经营户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食品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本店对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做到索要相关报告,进货票据,检验证明等相关资料;二是定期检查店内食品储存设备,保证食品无污染。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