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5-00091 |
|---|---|---|---|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 日期 |
|
主题 |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
一、伊宁市爱友米粉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9月1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伊宁市爱友米粉店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兴业路377号鑫界阳光里C座商业楼119号经验场所自行消毒的餐具“碗”进行了抽检。2025年10月2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5)伊检测院SP字第298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企业原因分析和整改情况:经调查,被抽检批次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餐具抽检当天,经营者虽然对餐具(碗)进行了清洗,但消毒时间未达到规定时间,导致样品被检出大肠杆菌,伊宁市爱友米粉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5年11月14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伊宁市张东奇椒麻鸡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9月1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伊宁市张东奇椒麻鸡店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中苑九区11-106号经验场所自行消毒的餐具“盘”进行了抽检。2025年10月2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5)伊检测院SP字第2991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企业原因分析和整改情况:经调查,被抽检批次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餐具消毒过程中,餐饮具清洗区未做到洁净保护,84消毒液浓度配比不够,消毒范围不全面,消毒时间不足,导致样品被检出大肠杆菌,伊宁市张东奇椒麻鸡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5年11月17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三、伊宁市辣春麻辣烫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9月1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伊宁市辣春麻辣烫店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胜利北路456号中苑家园保障性住房11号楼111号经验场所自行消毒的餐具“碗”进行了抽检。2025年10月2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5)伊检测院SP字第3135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企业原因分析和整改情况:经调查,被抽检批次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餐具抽检前两天,经营者消毒柜用电导致的电源插头烧坏,无法通电,还没有来得及维修,餐具抽检当天,当事人虽然对餐具(碗)进行了清洗,但放入消毒柜后无法高温消毒,导致样品被检出大肠杆菌,伊宁市辣春麻辣烫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5年11月17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四、伊宁市辣惠喜米粉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9月22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伊宁市辣惠喜米粉店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胜利北路456号中苑家园保障性住房11号楼一层115号经验场所自行消毒的餐具“盘”进行了抽检。2025年10月2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5)伊检测院SP字第3137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企业原因分析和整改情况:经调查,被抽检批次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餐具抽检当天,因经营者为处理家里事情,忽略了店里餐具消毒柜的使用,导致样品被检出大肠杆菌,导致样品被检出大肠杆菌,伊宁市辣惠喜米粉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5年11月17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五、伊宁市那家小锅转转小火锅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9月2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伊宁市那家小锅转转小火锅店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北环东路60号中苑家园10幢一层109号经验场所自行消毒的餐具“碗”进行了抽检。2025年10月2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5)伊检测院SP字第3159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企业原因分析和整改情况:经调查,被抽检批次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餐具抽检当天,因为店里顾客多比较忙,当事人只有2名从业人员,当事人自行清洗的餐具(碗)在清洗完后放入消毒柜后,需要用餐具,就没有来得及消毒,导致样品被检出大肠杆菌,伊宁市那家小锅转转小火锅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5年11月18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六、伊宁市希嘛香牛肉面馆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9月2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伊宁市希嘛香牛肉面馆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北环东路60号中苑家园保障性住房10号楼102室经验场所自行消毒的餐具“盘”进行了抽检。2025年10月22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5)伊检测院SP字第3151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企业原因分析和整改情况:经调查,被抽检批次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餐具抽检当天,经营者的复用餐具(盘)在清洗完放入消毒柜后,盘子不常用,消毒后超过48小时没继续消毒,由于工作疏忽,导致样品被检出大肠杆菌,伊宁市希嘛香牛肉面馆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5年11月17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