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6-0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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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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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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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市贴客商店经营不合格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英也尔乡阿拉木图亚村1巷53号的伊宁市贴客商店经营的阿娜迪亚儿原味酸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1月5日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SHF25G00352450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9302-2025《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原味酸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罚款2000元(贰仟元)。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霉菌超标酸奶的原因是生产厂家生产工艺及环境卫生控制不严,该店经营者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伊宁市贴客商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今后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二、伊宁市小支特产店经营不合格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天津路1888号牧歌嘉园小区6、7号商住楼101号的伊宁市小支特产店经营的龙井绿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2月31日出具NO:SCLJ02202520413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草甘膦(草甘膦与其代谢产物氨甲基膦酸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3-2021《食品中农药做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龙井绿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8.84元。
2、罚款2000元(贰仟元)。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龙井绿茶的原因是种植环节超量、超范围或未遵守安全间隔期使用草甘膦,该店经营者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索要供货商营业执照、未索要进货票据。伊宁市小支特产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今后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