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6-00038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日期 2026-07-16 19:07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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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三家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璇凯擀面皮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3月2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北京路江南春城西门58幢120号商铺的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璇凯擀面皮店经营的凉皮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4月22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2026)伊检测院SP字第1546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禁止小餐饮店加工制作下列食品:(二)法律、法规禁止加工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三)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票据、相关凭证的;”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经营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整改工作:一是彻底清除违规原料,店内剩余柠檬黄色素剂已在送达抽检报告之前彻底清除;二是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2760-2024添加剂标准,重点熟记凉皮、擀面皮等淀粉制品允许、禁止使用的添加剂清单;三是完善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做好进货查验工作,采购原料必须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无资质原料一律不采购;进货票据分类归档存放。

二、伊宁市金玲丸子汤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3月2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位于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上海路以西四川路以南1699号公园大地一期商住小区10号楼110号商铺的伊宁市金玲丸子汤店经营的凉皮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4月22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2026)伊检测院SP字第1539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另外,当事人购进凉皮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

1.警告;

2.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本次凉皮检出柠檬黄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商违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薄弱,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主体责任。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采购凉皮时,未严格向供货方索要并查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资质、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资质文件,仅凭口头沟通完成采购,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无法有效追溯凉皮来源,导致进购了柠檬黄超标的凉皮。针对上述原因,经营户需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本店对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做到索要相关报告,进货票据,检验证明等相关资料,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工作。二是加强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操作规范,杜绝不合格食品在本店销售。

三、伊宁市沐辰强小吃店经营不合格凉皮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于2026年4月10日对位于伊宁市阿合买提江街120号负一层的伊宁市沐辰强小吃店当日所销售的凉皮进行了抽检,2026年5月13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送达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026)伊检测院SP字第1767号凉皮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另外,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经营者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及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壹佰元整);

3.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商户未实行进货查验义务。现该店已加强了食品进货的管理。并在后期及时监督,按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合法经营。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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