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6-00047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日期 2026-09-07 18:09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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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三家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市陈松涛百货批发部经营不合格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伊宁市陈松涛百货批发部销售的大绿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6月28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编号为NO:4426005362的抽检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贰佰壹拾圆整);

3.罚款2000元(贰仟圆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大绿豆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混配用药、超出推荐用药剂量、多次反复施药或临近采摘期,还喷施农药,没有遵守采收间隔期。经营户需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一是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即日起,采购所有食材时,必须向供货方完整索要营业执照、农产品产地证明、合格检测报告等资质文件,逐一核对产品信息,无合格证明、无正规资质的食材一律不采购。二是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每一批次食材的采购日期、供货方信息、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数量,做到进货可查验、源头可追溯,台账留存期限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三是强化食品安全学习培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熟练掌握生鲜蔬菜采购、储存、销售的质量安全管控要求。

二、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冯国菊水果批发店经营不合格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冯国菊水果批发店销售的荔枝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6月2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A26SG10933的抽检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氰霜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依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提供了该批次荔枝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荔枝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混配用药、超出推荐用药剂量、多次反复施药或临近采摘期,还喷施农药,没有遵守采收间隔期。氯氟氰菊酯属于高效杀虫剂,氰霜唑属于预防性杀菌剂。经营户需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本店对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做到索要相关报告,进货票据,检验证明等相关资料,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工作。二是加强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操作规范,杜绝不合格食品在本店销售。三是定期检查店铺内食品储存设备,保证食品无污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储存食品。

三、伊犁伊品一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委托生产的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05月21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受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伊犁伊品一味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11月18日委托湖南运之达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乎玛热木茯砖茶600g±20g/盒,在克拉玛依区喜必纳商行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06月29日,本局收到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026X-J-SP05019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11月18日委托湖南运之达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乎玛热木茯砖茶600g±20g/盒,经抽样检验,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的规定,构成了“委托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贰佰圆整);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圆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该批次产品由伊犁伊品一味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湖南运之达茶业有限公司生产,与受委托公司就产品质量问题按照双方合同的要求严格执行。受委托方在今后的食品生产中必须严格按国家食品法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的加工生产,我们公司已在第一时间告知代理商将该批次产品下架召回。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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