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 | 索引号 | 384536000/2024-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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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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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助力国家乡村振兴发展战略,规范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伊宁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了《伊宁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制定相关情况进行公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文件内容,对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出要求。
二、起草说明
根据《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文件中关于“探索入市土地用于工业、商业、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不同用途的管理办法”的工作要求,结合伊宁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际,由伊宁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做好伊宁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并同步启动《伊宁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于2024年4月25日形成第一稿,经伊宁市自然资源局内部审核修改,经征求伊宁市发改委、伊宁市住建局、伊宁市税务局、伊宁市财政局、市直各乡镇等17家单位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7月25日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为通过;同步由法律顾问对《伊宁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出具法律意见书;8月26日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至此,《伊宁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了制定、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各个环节。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十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对象、资格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当遵循原则;第二章严格规范入市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求;第三章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审批政策;第四章资金、补助支持政策;第五章税费减免政策;第六章金融信贷政策;第七章享受其它公共服务政策;第八章租赁对象、准入条件和申请审核;第九章租金管理分配机制;第十章保障性租赁住房其它附则要求。《伊宁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从十个方面规范健全了城乡一体化的建设用地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了切合我市实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举措、新路径,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探索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创新做法。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9月4日。
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1.通讯地址:新疆伊宁市文化路94号伊宁市自然资源局(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2.电子邮箱:617683109@qq.com
3.联系电话(传真):0999—8359951
4.联系人:祝兰新13999597788
附件:《伊宁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