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索引号 e9a742000/2023-00017
公开目录 土地确权 文号
日期 2023-03-21 17:03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伊市农仲2023年【001】号 伊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申请人:加那提古孜·努旦尔维吾尔

被申请伊宁市克伯克于孜乡阿热买里村民委会。

被申请方法人代表哈力买买提·玉素甫,男,维吾尔,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案由:农村家庭承包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

申请人加那提古孜·努旦尔与被申请方伊宁市克伯克于孜乡阿热买里村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我委。委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231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加那提古孜·努旦尔家庭成员马合木提·艾则孜、伊马木麦麦提·艾则孜,被申请人伊宁市克伯克于孜乡阿热买里村民委会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我家有6口人,丈夫早年病故,身边有3个儿子,我们全家人现靠仅有的14.7亩耕地维持家庭生活,1998年9月在第二次家庭承包地延包时克伯克于孜乡阿热买里村委会为我们家庭承包了上述14.7亩地,并发放了承包经营权证书。该承包地承包合同四至界限:南邻买卖提、北邻木伊提、西邻阿吾提、东邻方英,等级为2级。村委会突然提出你们家承包土地证书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只登记加那提古孜就一个人,按当时每人承包面积4.7亩计算,退回10亩地,村委会提出无理要求,怎么可能给我一个人14.7亩耕地,14.7亩是我和子女的承包地。为此我请求伊宁市仲裁委员会依法依规保护我家14.7亩承包地的合法权益,2019年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时骗我老人用欺骗手段签字4.7亩的公示表,后来发证时发现不是14.7亩的经营权证书,我拒绝接收,我们全家现在17口人靠14.7亩,如果强行收回10亩地,我们一家三代重新回到贫困的状况,我不服2022年5月12日克伯克于孜乡出具信访处理意见。现要求伊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我们家承包地确认纠纷。现向本委提出申请请求:1.依法裁决确认我家6口人14.7亩家庭承包地经营权。2.村委会依法确权登记颁证14.7亩承包地使用权。

被申请人代理人辩称:申请人加那提古孜·努旦尔户籍地是克伯克于孜乡阿热买里村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划分耕地4.7亩地,申请人的丈夫和子女的户口原来在园艺场农工,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享受承包地分配,目前这家14.7亩耕地中10亩原为阿热买里村集体林地(以前申请人那提古孜·努旦尔占为耕地耕种且未向村集体缴纳土地承包费)。此人及其子女分别于2005年、2018年将户口迁至阿热买里村,同时开始申请把原超有村集体土地划分给自己名下,但其申请人子女都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且不符合二次分配土地。不认可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加那提古孜·努旦尔等5个子女的户口本,用于证明:本人和子女是阿热买里村农业户口,孩子为1983年第一轮承包地发包前出生。证据二,发包方(阿热买里村)和申请人中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用于证明:1998年发包方和申请人家庭合法签订30年不变的承包合同。证据三,2018年园艺场提供的目前该案有关的5个子女园艺场没有承包地证明,用于证明:子女园艺场没有承包地而且园艺场没有任何组织关系。

质证情况:被申请人对该证据二、三认可。对证据一户口本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户口变动情况有异议。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据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亩数14.7地。用于证明:承包证书记载的人员就申请人加那提古孜·努旦尔一个人其他成员未参加承包地分配。证据二,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用于证明:大会表决结果。证据三,证明人于苏甫江(原本村小队长)到庭做证申请人1983年承包地4.7亩,1998年开始14.7亩其中10亩是村集体机动地申请人每年缴纳租赁费,当时我负责交给村财务,但是没有提供书面依据凭证。用于证明:申请人本身就是4.7亩承包地。

质证情况: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对证据一认可亩数14.7,不认可共有人记载栏错误。对证据三证明人于苏甫江到庭做证说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都不认可。

经本庭审理查明:

1.申请人加那提古孜·努旦尔一共有10口人,其中丈夫艾则孜(已去世),3个儿子图尔逊麦麦提·艾则孜、西尔买买提·艾则孜、努尔买买提·艾则孜等4人园艺场国有身份职工,在园艺场享受政策性租赁土地;其余本人加那提古孜·努旦尔,4个子女亚尔买买提·艾则孜、伊马木麦麦提·艾则孜、马合木提·艾则孜、努尔加马力·艾则孜等5人,目前为伊宁市克伯克于孜乡阿热买里村农业户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园艺场无承包地。长女古丽加玛力·艾则孜是伊宁县下胡地亚于孜村户口(结婚出嫁)。

2.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克伯克于孜乡阿热买里村和申请人签订30年延包的家庭承包合同承包土地面积14.7亩伊宁市克伯克于孜乡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27收到伊宁市信访局《关于申请人反映问题的信访转办单》,原告反映问题:要求保留14.7亩耕地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2年5月12日,伊宁市克伯克于孜乡人民政府作出伊市克函字〔2022〕71号处理意见书:加那提古孜·努旦尔现户籍地是阿热买里村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划分耕地4.7亩地,申请人的丈夫和孩子的户口原来在园艺场农工,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耕地分配,子女分别于2005年8月22日、2018年6月21日将户口迁至我村。编号30-7-1-58-3-1-36的承包证书有明显多划多占情况,2021年,村委会在进行三资清理时发现其名下仅4.5亩耕地为合法划分分地,其余为超占,按照耕地使用权必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下要求,要求其退还,截止目前此人各种理由推脱并未清还土地。

本委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阿热买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8年签订的14.7亩的承包合同有没有法律效率,如何确权登记颁证等问题。

我委认为:1.申请人加那提古孜·努旦尔家在1998轮土地承包期间在克伯克于孜乡阿热买里村获得承包地承包面积14.7亩,因此1998年申请人和阿热买里村村委会签订土地发包合同是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合法依据是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在合同生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为确认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发放的法律凭证。因此,如果权证的记载与合同不符,应当按照合同的记载来更正。以上依据我委认可申请人加那提古孜·努旦尔和子女一起取得的14.7亩承包地

2.被申请方所提的加那提古孜·努旦尔现户籍地是阿热买里村,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划分耕地4.7亩,申请人的丈夫和孩子的户口原来在园艺场农工,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耕地分配。编号30-7-1-58-3-1-36的承包证书有明显多划多占情况。2021年,村委会在进行三资清理时发现其名下仅4.5亩耕地为合法划分分地,其余为超占,按照耕地使用权必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下要求,要求其退还,截止目前此人各种理由推脱并未清还土地的处理意见,我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仲裁庭调解不成,后经本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五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条,第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有关规定,现裁决如下:

1.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克伯克于孜乡阿热买里村和申请人签订30年延包的家庭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是14.7亩。所以我委支持申请人申请诉求。

2.被申请方所提的加那提古孜·努旦尔现户籍地是阿热买里村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划分耕地4.7亩地,申请人的丈夫和孩子的户口原来在园艺场农工,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耕地分配,没有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3.伊宁市仲裁委员会确认申请人加那提古孜·努旦尔和4个子女是阿热买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伊宁市克佰克于孜乡阿热买里村在本裁决书已有法律效力后依法为申请人家庭办理14.7亩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后续工作。

5.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地,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伊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张圣凯

员:阿布都沙拉木·苏力旦

员:苗世颖

员:玛尔哈巴·阿如普

关联稿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