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统计局 | 索引号 | c63516000/2024-00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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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职能机构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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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伊宁市统计局
办公时间:10:30-14:00,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室主任:魏旭阳办公电话:8359436
综合科科长:田园芳办公电话:8359444
办公地址:新华西路665号
伊宁市统计局组建于1983年,作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2016年12月6日,设立中国共产党伊宁市统计局党组。根据伊市党办[2019]50号《关于印发<伊宁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确定了职能转变、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其他事项。核定行政编制8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核定领导职数3名。内设办公室和业务科室2个科室。下设伊宁市统计普查中心、伊宁市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队2个事业单位。
党组书记、副局长:马鸣电话:8359434
局长、副书记:何伟电话:8359438
党组成员:张希梅电话:8359593
伊宁市统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市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基本统计资料,编制伊宁市统计年鉴,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七)搜集、整理市直各单位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八)贯彻落实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完成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下达的相关专业的统计上报任务。依法审批和组织市直部门及群众团体统计调查方案和项目。审批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建立健全和管理市、乡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统计数据网络。
(十)积极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组织市直部门统计业务技术教育、统计人员培训,提高全市统计工作水平。
(十一)组织完成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的城市、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查任务。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下级机构名称(二个):
(一)伊宁市统计普查中心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负责人:张希梅办公电话:8359593
办公地址:新华西路665号
伊宁市统计普查中心隶属于伊宁市统计局,机构规格相当于股级,核定事业编制14名(管理岗位14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根据《伊宁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伊市党办[2007]82号)确定伊宁市统计普查中心主要职责任务:研究提出伊宁市各项普查方案;承担并组织实施国家在本市进行的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以及各项大型抽样调查工作;搜集有关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统计数据;监督检查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全市各项普查间隔期的经常性统计调查;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伊宁市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队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办公室主任:魏旭阳办公电话:8359436
办公地址:新华西路665号
伊宁市社会经济调查队隶属于伊宁市统计局,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股级,核定事业编制3名(管理岗位3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根据《关于印发<伊宁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伊市党办(2013]110号)精神,确定主要职责任务:
1、完成城乡住户、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生产价格、投资价格、居民消费价格、农产量、农业中间消耗、服务业、规模以下工业、规模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和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等国家抽样调查制度,以及国家统计局布置的有关企业景气、企业集体、现代企事业制度跟踪监测、农村贫困监测、城乡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专项调查制度。
2、接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统计调查,提供统计数据处理服务。
3、完成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地方调查任务。
4、负责查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5、组织完成国家统计快速反应制度,组织开展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及时报告本地区的突出性经济事件和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等方面信息。
6、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授权,管理和公布有关统计调查数据。
7、与统计局一起完成统计信息化的有关工作,
8、协助统计局完成重大国情国力的普查任务。
9、完成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编辑:马鸣 审核:张希梅 撰稿:张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