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我市公共秩序,防止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伊宁市城市集中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1、江北路—北环路—西环北路—解放西路—重庆路—广东路—西环路—新华西路—新华东路胜利北路—胜利街十四巷—巴依库路—文苑街—飞机场东街—飞机场街封闭区域;
2、军事管理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油库、加油加气站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周边50米内;
3、火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速公路、桥梁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森林、自然保护区、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5、设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等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设置七彩广场、凤凰广场、宁和公园、伊犁河南岸景观大道4个集中燃放点,春节期间限时燃放,燃放时间为除夕18时至正月初一凌晨1时,正月初一至初七、正月十五每晚18时至24时,其它时段一律不准燃放。
三、非春节时段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在春节之外时间,非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向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河道、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2、不得向烟花爆竹销售点、仓库、工厂及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烟花爆竹;
3、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梯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4、不得未经有关部门审批集中大量燃放烟花爆竹。
五、特殊情况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举办特殊的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按相关规定报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六、烟花爆竹禁放职责要求
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小区物业为禁放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放责任人,禁放责任单位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禁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七、法律责任
1、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禁放责任单位如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伊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