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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居民清洁取暖及燃煤锅炉治理成效,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结合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及改善目标,现将伊宁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如下:
一、禁燃区定义
禁燃区是指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集中供热、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域范围
1、集中连片区域:围绕宁远路—西环北路—康复路(经飞机场、潘津收费站)—东环路—花果山路—新华东路—红旗路—伊犁街—果园街—滨河大道—南环路—新村路四周范围。
2、乡镇分散区域:英也尔镇(界梁子村片区、界梁子牧业村片区、阿拉木图亚村片区、六七段村片区、英也尔村片区)。
3、伊犁河南岸区域:伊水街道(景观大道以南—伊水大道以北片区,光明路以西片区,知春里、御龙湾、新天地、佳弘曦岸小区)。
三、禁燃区管理要求
1、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2、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包括含硫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3、全面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水炉和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加强禁燃区监督管理,防止已完成淘汰和改造的燃煤锅炉、茶炉大灶和经营性炉灶死灰复燃。
4、禁燃区内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5、禁燃区内因热力管网、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电力负荷不够、征迁等因素未进行清洁取暖改造的零散居民,可使用清洁煤取暖。
6、未划入禁燃区范围,但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零散区域,参照禁燃区相关要求管理。
四、保障措施
1、发改委、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市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商工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电力廊道、天然气管网、集中供热管网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2、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经营性锅炉,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对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由公安和乡镇(街道)配合,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完成淘汰;在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乡镇(街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3、乡镇(街道)做好属地禁燃区管理,积极宣传引导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居民使用清洁能源,防止散煤复烧,确保清洁取暖改造取得成效。
4、宣传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伊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日

图1:禁燃区总体范围图

图2:主城区片区

图3:英也尔镇片区

图4:伊水街道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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