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3c591b000/2025-000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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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医疗卫生服务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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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
关于调整伊宁市公共场所备案制备案流程的公告
各相关公共场所经营者:
我单位于2025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伊宁市落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制及部分公共场所备案制的公告》,其“备案制”办理方式现根据《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场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疾控监督二发〔2025〕12号)第七条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修订内容
将原公告“二、办理方式”中第2点“备案制”的流程,调整为:
经营者应在开业前,向政府行政大厅伊宁市卫健委窗口提交备案材料。我单位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备案,并出具备案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调整依据
本次调整系严格执行《公共卫生场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疾控监督二发〔2025〕12号)第七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备案,出具备案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备案材料
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表》;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伊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2025年11月14日